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爆破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涉爆案(事)件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規、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爆破作業分為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的爆破作業和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的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范圍包括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爆破作業實行許可和備案管理制度。未經公安機關審批或未向公安機關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按單位資質等級與從業范圍實施爆破作業。(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等級與從業范圍對應關系表,詳見附件1)
爆破作業項目的分級按《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執行。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僅限于從事本單位合法的生產活動需要,在限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爆破作業。
第五條 同一爆破作業的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應為不同的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相互間不應存在從屬或利害關系。
第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承擔爆破作業安全主體責任,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應承擔爆破作業安全崗位責任,公安機關應承擔爆破作業安全監管責任。
第七條 遼寧省內爆破作業的審批、備案、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以及省內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外省從事爆破作業的相關要求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審 批
第八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參見附件2)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應登錄遼寧省民爆網絡服務平臺錄入相關申請信息,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交《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詳見附件3)及下列材料:
(一)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設計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
(三)委托單位出具的爆破作業項目合法性的證明材料(礦山類工程包括企業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等;建設性工程項目包括建設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或法人授權項目負責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以及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其他能夠證明其項目合法的相關材料);
(四)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五)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六)設計施工單位制定的爆破作業方案(參見附件4);
(七)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對爆破作業方案的安全評估報告;
(八)爆破作業單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報告。(租用的,應提供租賃協議)
第九條 公安機關接收申請材料后,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補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職權范圍或申請材料不真實,以及爆破作業單位、安全評估單位、安全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從業范圍與爆破作業項目不符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采取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實地核查工作,由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直接或者委托下級公安機關實施(核查民警不少于2名),出具《爆破作業實地核查意見表》(參見附件5)。直接實施核查的,應當告知項目所在地縣(區)級公安機關及公安派出所共同參加。委托下級實施核查的,應當通過公安機關內部程序流轉。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根據安全評估報告、書面審查情況、現場核查意見及聽證筆錄,確定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審批期限為20個工作日。其中,對材料齊全且作業環境簡單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四條 對經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批準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公安機關內部程序及時將批準信息告知項目所在地縣(區)級公安機關。縣(區)級公安機關根據爆破作業環境、爆破作業方案、安全評估報告等內容,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十五條 爆破作業因合法性、作業方案、作業合同等申請事項發生變化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照本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
第三章 備 案
第十六條 凡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的省內爆破作業項目,營業性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登錄遼寧省民爆網絡服務平臺錄入合同相關信息,并將爆破作業合同向項目所在地縣(區)級公安機關備案。
不需市級公安機關許可的爆破作業項目,還應向項目所在地縣(區)級公安機關提交《爆破作業項目備案表》(參見附件6-1)及下列材料:
(一)設計施工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委托單位出具的爆破作業項目合法性的證明材料;
(三)設計施工單位制定的爆破作業方案;
(四)負責本項目設計施工的從業人員資質材料;
(五)需評估的爆破作業項目還需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六)爆破作業單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報告。(租用的,還應提供租賃協議)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接收爆破作業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備案。
第十八條 對由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登錄遼寧省民爆網絡服務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同時將經公安機關批準確認的爆破作業方案、安全評估報告、安全監理報告,向遼寧省公安廳備案,提交《爆破作業項目備案表》(詳見附件6-2)。
省內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省外實施的爆破作業項目,也應按前款規定備案。
第十九條 爆破作業合法性、作業方案、作業合同等事項發生變化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照本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備案。
第四章 設計施工
第二十條 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須按資質等級與從業范圍從事爆破設計。
爆破作業方案第一設計人作業范圍、作業級別應符合作業項目要求。
爆破作業方案還應由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應確定項目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爆破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針對不同的爆破作業區域,確定項目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A、B級項目應由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二)C級或對公共安全影響較大的D級項目應由中級以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三)D級及以下項目應由初級以上爆破工程技術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應遵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及相關規定,嚴格按照爆破作業方案施工。
在爆破作業方案經公安機關審批和備案后,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方可按照爆破作業方案進行鉆孔施工。
第二十四條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3天發布施工公告,施工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二)委托單位;
(三)設計施工單位;
(四)安全評估單位;
(五)安全監理單位;
(六)爆破作業時限。
第二十五條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應在爆破前1天發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爆破地點;
(二)每次爆破時間;
(三)安全警戒范圍;
(四)警戒標志;
(五)起爆信號。
第二十六條 因爆破作業需要,設計施工單位可以新建、改建、擴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用于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應經安全評價合格。
第二十七條 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其臨時存放條件應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看護,當天爆破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天清退回庫,不應在爆破作業現場過夜存放。
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建立爆炸物品領用、發放、退庫制度,如實登記流向,并如實錄入到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八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如實記錄每次爆破作業現場情況,填寫《爆破作業現場施工記錄》(參見附件7),存檔2年以上。
爆破作業單位應如實記錄現場使用爆炸物品的流向信息,確保現場發放使用信息與民爆信息系統領用信息一致,并如實填寫《爆炸物品現場使用記錄表》(參見附件8),存檔2年以上。
爆破作業單還應建立爆炸物品領取審批、出入庫登記制度,《領取審批單》和《出入庫臺賬》由市級公安機關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在重大安保任務或社會治安嚴格管控期間,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對爆炸物品領用、發放、清退、安全警戒、裝填、連接、起爆、從業人員現場簽字等環節實施全程視頻錄像。
第三十條 實施井下爆破作業的,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檢查登記制度;
(二)井口設立必要的視頻監控或自動拍照設施,能夠如實記錄出入井人員和檢查登記制度落實情況;
(三)爆破作業人員應按爆破施工方案領取當班所需的爆破器材,作業后剩余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退回庫,不得在井下私存、私放;
(四)煤礦井下爆破作業應使用有煤礦許用標志的爆炸物品。
第五章 安全評估
第三十一條 需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進行安全評估。
第三十二條 安全評估單位應受建設單位委托,并與委托單位簽訂作業合同。
安全評估單位應按作業范圍和資質等級承接安全評估項目。
安全評估單位及評估人員不應與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存在從屬或利害關系。
安全評估單位承擔爆破作業安全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爆破作業實施安全評估的,安全評估單位應當確定項目技術負責人,組建3人以上的評估組,其中,安全評估項目技術負責人須由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具有爆破作業項目要求的作業范圍。
安全評估工作必須進行實地現場勘測。
第三十四條 安全評估單位應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評估,同時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單位提供的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內容全面、結論明確,還應由安全評估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爆破作業項目類別、級別和認定依據;
(二)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三)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四)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規范、完整;
(五)爆破作業方式是否可行;
(六)爆破參數設計是否合理;
(七)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八)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九)保證爆破周邊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十)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全面、適當。
第三十五條 經安全評估需要進行安全監測的爆破作業,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國家資質的專業安全監測機構實施安全監測。
第六章 安全監理
第三十六條 需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應進行安全監理。
第三十七條 安全監理單位應受建設單位委托,與委托單位簽訂作業合同。
安全監理單位應按照資質等級和從業范圍承接安全監理項目。
安全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應與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單位無從屬或利害關系。
安全監理單位承擔爆破作業安全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爆破作業項目實施安全監理的,安全監理單位應確定安全監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A、B級項目安全監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為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二)C級或對公共安全影響較大的D級項目安全監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為中級以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三)D級及以下項目安全監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為初級以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第三十九條 安全監理單位應根據安全監理合同、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及公安機關審批意見,制定爆破作業安全監理方案(參見附件9)。
第四十條 安全監理人員應實施現場監理,主要監理以下事項:
(一)設計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設計方案施工;
(二)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制在設計范圍內;
(三)審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資格人員實施爆破作業;
(四)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制度的落實情況,包括現場保管設施是否符合規定,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及相關手續是否符合規定,領取、發放、使用、清退、銷毀等環節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實;
(五)監督設計施工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委托單位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安全監理人員應對爆炸物品領用、發放、清退、安全警戒、裝填、連接、起爆、從業人員現場簽字等環節進行現場監督,如實填寫《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監理記錄》(參見附件10),現場記錄存檔2年以上。
第四十二條 爆破作業項目完工后,安全監理單位應當制作安全監理報告(參見附件9),分別提交給委托單位、設計施工單位和批準爆破作業項目的公安機關。
第七章 購買和運輸
第四十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業單位自主選擇到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購買,也可以使用本單位庫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作業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登錄遼寧省民爆網絡服務平臺向所在地(單位注冊地、作業項目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所在地)縣(區)級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同時按《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登錄遼寧省民爆網絡服務平臺網上向運達地縣(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運輸部門相關管理規定,還應建立裝卸車物品清點記錄和起運前安全檢查記錄制度。
承運單位應利用GPS定位系統,實施遠程動態監控制度,有條件的單位還應建立遠程視頻和語音監控系統。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履行爆破作業安全監管職責,建立落實各項安全監管制度,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搶、被盜和爆破作業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十七條 建立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監管制度,首次實施爆破作業的,公安機關應按照審批和備案管理職責實施現場監管,監督設計施工、安全監理單位實施爆破作業,并如實做好《現場安全監管記錄》(由市級公安機關制定)。
第四十八條 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爆破作業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爆破作業單位儲存、運輸、爆破作業現場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并如實做好《定期安全檢查記錄》(由市級公安機關制定)。
市級公安機關要依據轄區內爆破作業單位、作業項目的實際數量,科學制定市本級、縣(區)、派出所三級的檢查周期次數。原則上,對轄區每個單位和每個項目安全檢查,市級公安機關每半年至少1次,縣(區)級公安機關每季度至少1次,派出所每月至少1次。
第四十九條 建立網上監控巡查制度,原則上,省、市、縣(區)三級公安機關要每月開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的研判分析核查工作,重點針對出入庫、使用量、異常領用、交易平衡、作業人員等信息進行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實施落地核查。
第五十條 實行爆破作業記分管理制度,公安機關履行安全檢查時,應對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違反國家標準和本細則的行為、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置的安全事故等進行記分,逐個單位建立管理檔案,并采取停止爆破作業、限期整改、從業人員安全教育、降級、撤銷作業許可(備案)等措施,強化對爆破作業活動的安全監管。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記分管理制度由省公安廳制定;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記分管理制度由市級公安機關制定。
第五十一條 建立遠程視頻和語音監控制度,公安機關要積極開展爆炸物品儲存、運輸、現場作業、井口等重要環節視頻和語音監控系統建設和聯網工作,落實動態遠程監控措施。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實施爆破作業管理,要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嚴禁憑地方政府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非法定證件審批民爆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等行為;
(二)嚴禁在審批和備案中,增設條件、程序,超出法定期限,以及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審批和備案理由;
(三)嚴禁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參與礦山、爆破作業和民用爆炸物品經營活動;
(四)嚴禁指定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安全監測單位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單位;
(五)嚴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違規爆破作業活動;
(六)嚴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對人的財物。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在爆破作業申請、備案過程中,向公安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發現后不予受理或備案;該單位1年內不得申請審批或備案該爆破作業。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爆破作業審批和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立即撤銷審批和備案;該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審批或備案該爆破作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未經審批或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實施爆破作業,以及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的,要依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爆破作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爆破作業,并責令立即改正。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違反規定實施審批、備案等行政許可事項的,以及未履行有關監管職責的,由紀檢監察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有關工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提到“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數或本級。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
附件2:
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范圍
(參考標準)
一、城市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暫行規定》(國統字〔2006〕60號),城市是指以非農業產業和非農業人口集聚形成的較大居民點(包括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相關具體條款摘錄如下:
(一)本規定以國務院關于市鎮建制的規定和我國的行政區劃為基礎,以民政部門確認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為最小劃分單元,將我國的地域劃分為城鎮和鄉村;
(二)城鎮是指在我國市鎮建制和行政區劃的基礎上,經本規定劃定的區域。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
(三)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中,經本規定劃定的區域。城區包括:
1、街道辦事處所轄的居民委員會地域;
2、城市公共設施、居住設施等連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員會地域和村民委員會地域。
(四)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鎮和其他區域中,經本規定劃定的區域。鎮區包括:
1、鎮所轄的居民委員會地域;
2、鎮的公共設施、居住設施等連接到的村民委員會地域;
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農場、林場等特殊區域。
二、風景名勝區
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風景名勝區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三、重要工程設施
可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
附件4:
爆破作業方案主要參考內容
一、設計施工
(一)說明書
1、工程概況、作業項目類別和級別,環境與技術要求;
2、爆破區地形、地貌、地質條件,被爆體結構、爆破工程總量、爆破器材總量,以及其他材料計算;
3、爆破作業方案選擇;
4、爆破參數選擇與裝藥量計算,一次爆破工程量與所使用的爆破器材量計算;
5、藥室及導硐布置,鉆孔設計;
6、裝藥、填塞和起爆網路設計;
7、爆破有害效應校核及安全距離計算;
8、安全技術與防護措施;
9、施工機具、儀表及器材表;
10、爆破施工組織設計要點說明。
(二) 圖紙
1、爆破區環境平面圖;
2、爆破區地形、地質圖或被爆體結構圖;
3、藥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圖;
4、藥孔、藥室和導硐平面圖、斷面圖;
5、裝藥和填塞結構圖;
6、起爆網路敷設圖;
7、爆破安全范圍;
8、防護工程設計圖。
二、施工組織
1、工程概況及施工方法、設備、機具概述;
2、施工準備;
3、鉆孔工程或硐室、導硐開挖工程的設計及施工組織;
4、裝藥及填塞組織;
5、起爆網路敷設及起爆站設置;
6、安全警戒與撤離區域及信號標志;
7、主要設施與設備的安全防護;
8、預防事故的措施;
9、爆破指揮部的組織;
10、爆破器材購買、運輸、貯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11、工程進度表。
三、安全警戒
1、警戒點設置,警戒點之間聯絡方式;
2、警戒人員;
3、警戒時間;
4、警戒信號、解除警戒信號。
四、應急救援
1、爆破器材丟失、被盜搶事故應急預案;
2、爆破器材火災、爆炸等事故應急預案;
3、爆破作業引發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爆破作業引發的水、電、煤、氣設施損壞應急預案;
5、公安機關或其他職能部門認為需要制定的應急預案。


附件9:
安全監理方案和報告主要內容參考
一、安全監理方案
(一)爆破作業項目名稱、類型、級別;
(二)參與監理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范圍和級別;
(三)安全監理主要內容及工作時間安排;
(四)地震波、飛石等有害效應的現場監測設備、工作程序及數據處理方式;
(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
(六)其他有關安全監理的事項。
二、安全監理報告
(一)項目名稱、類別、級別;
(二)施工期限;
(三)現場監理人員及監理報告撰寫人;
(四)安全監理主要工作情況;
(五)地震波、飛石等爆破有害效應的監測數據及結論;
(六)監理期間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處理結果;
(七)監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