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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實施細則

2014-08-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格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資格條件,嚴明管理制度,有效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法制意識和安全作業水平,進一步落實從業單位主體、從業人員崗位和公安機關監管責任,全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促進全省經濟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安機關行政許可工作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以及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標準,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治安保衛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守衛員。

        第三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資格審查和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治安保衛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守衛員應經公安機關資格審查和培訓后,方可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第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不含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爆破作業單位。

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不得兼任。

        第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的崗位職責、資格條件、資格審查、培訓要求、許可管理、內部管理、安全監管、責任追究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六條  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有關規定;

(二)組織建立實施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

(三)監督本單位從業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第七條  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爆破設計與施工管理的主要責任人,應履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組織領導爆破作業技術工作;

(二)組織制定爆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四)主持制定爆破作業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安全監理報告。

        第八條  項目技術負責人為本單位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監督爆破作業人員按照爆破作業設計施工方案作業;

(二)負責爆破作業現場施工安全;

(三)組織處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隱患;

(四)負責爆破作業項目的總結工作。

        第九條  治安保衛負責人為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應履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主持制定實施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二)負責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守衛員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負責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運輸、作業等環節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負責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被盜搶、丟失、等案件、事故登記、報告制度和案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實施、防火、防洪、防破壞等突發情況的應急和演練工作;

(五)負責組織實施治安防范設施檢查工作,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并對檢查、整改情況如實進行記錄;

(六)負責組織實施保管員和守衛員等防盜(搶)、防丟失的培訓教育工作,并對培訓情況如實進行記錄;

(七)負責組織召開安全例會,傳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并對會議情況如實進行記錄。

        第十條  爆破員應履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按照規定程序保管所領取爆炸物品;

(二)按照爆破作業設計施工方案,進行裝藥、聯網、起爆等爆破作業;

(三)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

(四)在項目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配合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五)爆破作業結束后,按規定程序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

        第十一條  安全員應履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監督爆破員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糾正違章作業;

(二)檢查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及時發現、處理、報告安全隱患;

(三)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發放、清退情況;

(四)制止無爆破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和非爆破作業人員接觸爆破器材;

(五)實施爆破作業現場安全警戒;

(六)做好爆破作業現場施工記錄。

        第十二條  保管員應履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負責驗收、發放、保管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二)如實記載收存、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及領取人員的姓名,并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三)發現、報告變質或過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做好庫房的溫濕度監控工作。

        第十三條  守衛員應履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負責庫區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庫區安全;

(二)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登記,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防止將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庫區;

(三)對庫區進行每小時巡視檢查工作,做好庫區照明、防雷電、消防、通信、報警、監控等設施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如實記錄巡視檢查情況;

(四)遇有緊急情況,應及時報警;

(五)負責飼養守庫犬,并定期打掃庫區內外的環境衛生,清理庫區內雜草,保持庫區整潔。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無刑事犯罪、勞動教養(含社會矯治,下同)、吸食毒品等記錄。守衛員無行政拘留記錄;

(五)無妨礙從事民用爆炸物品操作業務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六)無重大經濟糾紛或感情糾葛等導致思想情緒不穩定、行為偏激情形;

(七)無酗酒、嗜賭等不良嗜好;

(八)不得參加邪教組織;

(九)其他不適合從事崗位情形。

        第十五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年齡應在60周歲以下。

守衛員年齡應在55周歲以下,應為男性。

        第十六條  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作業范圍、等級、業績應符合作業單位和作業項目的規定要求。

 

第四章    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實行崗前審查和日常審查相結合管理制度,單位負審查主體責任,公安機關負監督審查責任。

        第十八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按照本規范要求,對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和擬任其他崗位的從業人員實施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填寫《單位審查從業人員資格意見表》(見附件1),存檔一份,并報單位注冊地縣(區)級公安機關一份核審,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業人員學歷證書;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前科劣跡及非吸毒人員、涉穩重點在控人員的情況證明;

(四)從業人員與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

(五)單位為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證明。

申請材料有更正痕跡的,申請人或審核人應在更正處簽名、蓋章或者按捺指印確認。

        第十九條  縣(區)級公安機關應利用內部有關信息管理系統,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審查合格的,填寫《公安機關監督審查從業人員資格意見表》(見附件2),存檔一份,并報市級公安機關一份;對審查不合格的,書面告知從業單位。

        第二十條  從業單位治安保衛部門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資格日常審查工作,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評估,逐人建立審查檔案。

對不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應及時調整調離,并報縣(區)

級公安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治安保衛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報《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公安機關審查變更。

        第二十一條  縣(區)級公安機關至少每季度對本轄區內從業人員開展一次信息核查比對,做好核查工作記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指導縣(區)級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章    培訓要求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實行崗前和年度專業培訓制度。

        第二十三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崗前培訓應不少于72學時,年度培訓應不少于20學時。

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崗前培訓應不少于32學時、年度培訓應不少于20學時。

法定代表人、治安保衛負責人、守衛員崗前和年度培訓均應不少于20學時。

        第二十四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崗前和年度培訓,爆破作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進行。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治安保衛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守衛員的崗前和年度培訓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崗前和年度培訓由省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項目技術負責人、治安保衛負責人、守衛員、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崗前和年度培訓由市級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是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的責任主體,還應根據本單位從事爆破作業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日常培訓計劃,并組織專人實施。

        第二十七條  負責培訓部門,要圍繞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特點等內容,結合爆破安全管理要求,科學制定培訓內容和計劃。其中,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應以公安部組織編寫的全國統一培訓教材《爆破作業技能與安全》為主要培訓內容。

        第二十八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逐人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從業人員應持有《爆破從業人員培訓手冊》。

 

第六章   許可管理

 

        第二十九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條  爆破作業單位申請新增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向單位注冊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3)和《爆破作業人員考核記錄表》(見附件4)。

        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規范第四章和第五章規定,經崗前培訓和資格審查合格的,由市級公安機關通過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考核專家庫由省級公安機關負責組建。考核時,從專家庫中選派與被考核單位無利益關系的專家,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考核方式包括理論考核和實踐考核,理論考核采取閉卷筆試或計算機操作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實踐考核采取面試或實際操作方式進行,分為合格或不合格。理論和實踐考核成績均合格的,考核結果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考核試題從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試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四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理論考核監考民警與考生比例不得低于1比20;實踐考核組由民警和考核專家共同組成,原則上每個小組不少于3人。

        第三十五條  考核結束10日內,組織考核的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告考核結果。

        第三十六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作業許可證為公安部統一樣式,經考核合格的,公安機關通過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打印、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作業許可證有限期為3年。

        第三十七條  初次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應當在有經驗的爆破員的指導下實習3個月后方可獨立進行爆破作業。

        第三十八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在資格證件有效期滿30日內,由所在單位向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簽發公安機關在有效期滿前完成審查和換證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換證時,申請人還須填寫《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見附件5),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從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張;

(四)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與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

(五)單位為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證明。

逾期3個月未換證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注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因故不再從事爆破作業或年滿60周歲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撤回《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予以注銷。

        第三十九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變更工作單位的,由擬聘用的爆破作業單位向單位注冊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見附件5),市級公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和信息系統錄入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換證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安全作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兩張;

(四)原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在職期間工作情況說明;

(五)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與原單位的解聘合同;

(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與新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

 

第七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條  爆破作業單位是本單位從業人員管理的責任主體,須建立相關管理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崗位責任。爆破作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一條  建立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按照本規定崗位職責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逐一細化崗位工作職責,規范運轉模式,確保從業人員職責明晰,責任落實到位。

        第四十二條  建立爆破作業單位教育培訓制度,明確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組織機構、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范圍、實施程序以及總結記錄等內容,單位內部培訓每人每年不得少于48學時。

        第四十三條  建立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制度。分為崗前審查和日常審查。建立審查檔案,制定崗前審查和日常審查的內容、標準、運行程序及審查結果的運用。特別對已經上崗人員,規范審查時間,靈活審查措施,體現公平公正,確保審查不走形式,取得實效。

        第四十四條  建立從業人員考核獎懲制度。爆破作業單位要以落實崗位職責為重點,以工資、獎金、職務調整等為措施,對從業人員制定落實獎懲制度,促進人員管理。

        第四十五條  建立作業單位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確定專人,針對各從業崗位制定內部監督檢查內容,要突出不同崗位的重點環節,定期開展崗位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并建立檢查記錄。

        第四十六條  建立爆破作業單位防范制度。以防破壞、防盜搶、防流失為重點,突出儲存、運輸、保管、使用崗位責任,制定強化防范能力,落實防范、報告、處突措施,并定期開展崗位人員應急演練。

        第四十七條  建立從業人員責任倒查制度。對從業人員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違規違章作業,監督檢查人員未及時發現從業人員重大安全隱患,以及因從業人員具體行為導致后果發生,尚未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爆破作業單位要依規開展責任倒查,并在單位內部定期公布。

        第四十八條  建立特殊崗位工作操作細則。對爆破員在爆破作業活動中、安全員在爆破作業現場實施安全檢查時、保管員在發放、回收、存儲爆破器材時以及相關從業人員正確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等重要環節,應由爆破作業單位統一制作操作細則,用于指導人員實踐活動。

        第四十九條  建立從業人員變更報告制度。從業人員發生調整、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要將變化人員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原因等情況及時向單位注冊地縣(區)級公安機關報告。涉及證件回繳的,協助公安機關收回、上交從業人員許可證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市級公安機關應積極指導爆破作業單位建立健全第七章規定的涉及從業人員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時開展監督檢查,依法規范本地區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縣(區)級公安機關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特別是從業人員崗位職責落實情況,應建立完善監督檢查機制。

        第五十二條  縣(區)級公安機關應把實地檢查作為監管工作重點,切實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治安大隊至少每季度、派出所至少每月開展一次爆破作業單位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第五十三條  縣(區)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單位資質證件復印件、人員政審情況、教育培訓記錄、資格審查記錄、違法違規工作記錄等。

        第五十四條  省內各市公安機關應共同加強全省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管理。跨市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地公安機關應將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情況及時通報發證公安機關,發證公安機關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屬于違規行為的,由從業人員注冊地公安機關依據本規范予以處理。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或撤銷從業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向公安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責令1年內不得從事爆破作業崗位工作。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資格審查的,責令3年內不得從事爆破作業崗位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規定,爆破作業單位聘用不符合資格條件人員或未經資格審查人員從事有關崗位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該從業人員停止作業,并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規定,從業人員在兩個以上爆破作業單位注冊登記的,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許可證件或撤銷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爆破作業單位未按本細則規定建立實施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的,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降級或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六十條  爆破作業單位與從業人員用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或在合同有效期內違反用工勞動政策的,公安機關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許可證件或撤銷從業資格。

        第六十一條  爆炸物品被盜、被搶、丟失,從業人員未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違反規定實施審批、備案等行政許可事項的,以及未履行有關監管職責的,由紀檢監察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有關工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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