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程爆破協會
會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糾風辦《關于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為加強會費收取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會會員會費,是指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本會章程的規定,向團體會員收取的款額。
第三條 本會收取會費的標準,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并考慮會員單位的資金情況合理確定。
第二章 會費的標準和收取
第四條 本會團體會員會費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為會費繳納時間。
第五條 會費標準:
會員單位:1000元/年;
理事單位:6000元/年;
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15000元/年。
會員單位可視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在上述會費標準基礎上可自定會費補貼,但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本會財務部和會員部負責會費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會員交納會費,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郵局匯款形式交納,會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八條 本會在收到會員交納的會費后,即開具由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收據。
第三章 會費標準的修改
第九條 本會會費標準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章 會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本會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設立會費收支帳薄,加強會費收支管理。
第十一條 會費用途如下:
一、本會專職工作人員辦公經費及勞務報酬支出;
二、本會免費為會員提供的內部發行資料、刊物及信息服務;
三、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及各種專業會議的開支;
四、開展調查研究等業務工作所需費用;
五、組織學術交流、參與修訂行業標準等開支;
六、其它圍繞本會宗旨開展的業務活動費用等。
第五章 會費的監管
第十二條 本會每年向理事會公布一次會費收支情況,接受監事會和會員單位的監督。
第十三條 每年按時進行年檢,隨時接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1日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2013年10月31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遼寧省民政廳審定的《遼寧省工程爆破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